关于做好互联网网站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
关于做好互联网网站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

根据《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接入单位及个人必须办理公安机关备案手续,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公安部建设的“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已上线运行,现将互联网网站备案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时间:通知发布之日起

二、备案对象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单位(个人)网站及APP发布平台共三部分。

三、备案方式

备案方式为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按照主页“下载中心”中操作说明开展备案,审核工作由管辖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并根据流程要求对用户进行当面、实地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备案对象应当在网站正式上线运营后30日内在“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申请备案。

(二)完成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备案;通知托管网站用户及APP发布平台用户进行备案。

(三)网站备案适用开办者所在地的管辖原则,单位所在地或公民个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为管辖部门。

(四)备案完成的单位和个人需及时领取并按规定悬挂公安机关备案号(鲁公网安备xxxxxxxxxxxxxx号)。

(五)对规定期限内拒不备案的网络运营责任单位,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履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给予停网整顿6个月的处罚。对服务提供商,按照《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问题反馈:烟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王兵杰

联系电话:6297128

网站公安局备案教程请参考:网站公安局备案的流程

附:县市区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联系电话

烟台市公安局

2017年09月07日

附件:县市区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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